2023年8月9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3〕44号)。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内开展的绿色电力交易,小乐带大家一起学习细则里的重点内容吧!
PART 1
市场成员
“带补贴新能源”指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电量。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高于项目所执行的煤电基准电价的溢价收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时等额扣减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电量,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
拓展1:
2023年2月15日,《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中〔2023〕75号)中已有政策导向:扩大绿电参与市场规模,在推动平价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部参与绿电交易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
拓展2:
2023年8月3日,《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中指出:对全国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PART 2
交易组织
注:常态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地区应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色电力交易。
PART 3
价格机制
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应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市场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可参考绿色电力产品供需等情况合理设置交易价格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上、下限,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取消。
原则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PART 4
合同签订与执行
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包括电能量价格、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等事项,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中也应明确上述事项。
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方式:对于双边协商交易,由购售双方自行约定;对于挂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交易合同中明确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与偏差电量进行费用补偿。
PART 5
计量与结算
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电能量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分开结算。
(1)电能量以电能量价格按照省间、省内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结算。
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结算,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电量按照合同明确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条款执行,由违约方向合同对方支付补偿费用。
(2)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PART 6
绿色电力认证
绿证按月核发与划转,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核发绿证,并将绿证划转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计入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账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实际结算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电量,经发用双方确认后,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将对应的绿证由发电企业划转至电力用户,并定期将绿证划转信息提交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消费凭证如下图所示:
拓展3:
《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中指出: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认证等,还可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
PART 7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
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是支撑绿色电力交易开展的技术支持系统,包括“e-交易”与电力交易平台,分别为市场主体提供移动端和PC端绿色电力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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